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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和客体: 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指定商标所要保护的范围,即申请人所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目前用于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共分45个类别。具体分类请查询《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书在报送商标局后,注册的商标和商品/服务项目不能更改,否则视为重新申请。
三、商标局在受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只要在形式上符合要求,大约二到三个月后会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受理书并不是商标注册被核准的证明。
四、在商标审查期间,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各种审查情况,如有需要申请人答复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明确的答复;申请人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化,请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不能转达商标局意见所产生的后果本公司不予承担。
五、关于驳回:根据目前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只要有一个组成部分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近似,且指定商品类似,商标局就会驳回注册申请。对于驳回的商标,申请费用不予退回。如需办理驳回复审,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来本公司办理手续。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15个月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驳回的话时间稍早),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 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
七、商标在未经商标局核准发布审定公告前,使用时不得加“®”、“ 注”等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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